武汉纺织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2-04-09发布部门: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落实校长办公会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要求,规范院、校两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的管理,保证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的正常有序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通过为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鼓励和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引导大学生在艰苦的创业实践中学习创业知识、激发创新精神、磨练创业意志、培养创业品质、提高创业能力、拓展就业渠道,全面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成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自主创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和协调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体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的整体规划、年度安排、立项与结题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科技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科技处、团委、计财处、人事处、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资产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创新创业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招生就业处,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指导以及基地的具体管理。
 
 
第三章 创新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四条 入驻条件
1.创新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为武汉纺织大学全日制在校学生。
2.创新创业团队要严格遵守基地各项规章制度,并自愿接受管理。
3.创新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鼓励以科技类、产品类和发明创造类项目为主的创新创业团队入驻;优先扶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全国大学生团队创业大赛等大学生创新创业类大赛获奖项目。
4.创新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新创业团队应该具有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
6.创新创业团队应有至少一名本校的指导教师。
7.创新创业团队的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且团队成员无学业负担。
第五条 入驻程序
1.创业团队或个人提交《武汉纺织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项目申报书》、创业计划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复印件,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2.创业团队或个人聘请一名创业导师,并由导师出具项目推荐书。
3.创新创业办公室组织专家、教授对项目及团队或个人进行可行性论证、答辩和评审。
4.评审通过后,签订入驻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由创新创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合格后方可续签。
5.基地协助孵化企业搬迁入驻,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评审标准
1.创业人员在校表现良好,并有强烈的创新创业愿望和激情。
2.创业团队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
3.创业计划书具备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七条 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合同制定区域内开展企业孵化和项目创新,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审批备案,批准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和个性化结合。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进行装修等改造工程。
5.创业团队在基地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新创业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基地免费为创业团队和孵化企业提供场地、水电和基本办公设备。
第八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创新创业办公室签订的合同。
3.各团队在创新创业办公室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创新创业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
5.基地针对团队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6.创业项目和经营范围不包括饮食业、娱乐业、化工类、畜牧饲养类行业等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的项目。
第九条 安全管理
1.各创业团队必须严格遵守基地作息时间。
2.各创业团队必须做到离开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各创业团队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新创业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卫生管理
1.各创业团队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各创业团队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一条   合同期满退出
进驻基地的团队合同期满,到创新创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第十二条  自动申请退出
因创业团队内部问题,团队负责人向创新创业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方可退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或由创新创业办公室提交退出意见:
1.项目负责人毕业。
2.经营状况不佳,主导产品或服务没有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项目中止或确认项目无开发前景的。
4.对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的。
5.严重或屡次违反基地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十三条  孵化期满退出
基地为评估优秀的创业团队创造续用创业基地的条件,负责人毕业一年内可在基地进行孵化,一年期满后,办理相关手续,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勒令退出
对严重违反基地管理规章制度或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创新创业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